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如何办理“水生动物繁育养殖证”  
信件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如何办理水生动物繁育证?具体有几个事项需要咨询,我要办理的品种是黄缘闭壳龟,半水龟类的一种。好像每个省份以及地区的要求不同,我打了几个电话,都告知不知道找那个部门,前来咨询

第一,我要找哪个部门咨询办理,可以的话最好是给我个联系方式或者渠道

第二,办理我的申请材料准备有哪些,比如说必须满足的要求之类,营业执照,以及需要哪些证明

第三,有什么额外要求

 
办件编号   20250723104922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07月23日  
答复单位   南岳区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5年07月24日  
答复内容  

尊敬的谭先生:

您提交的《如何办理水生动物繁育许可证》“政务信箱”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办理流程及要求答复如下:

一、办理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26号)第二十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文件明确标明闭壳龟属所有种皆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二)审批权限

湖南省范围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省重点保护物种的繁育许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受理初审,报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二、申请条件

1、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3、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三、许可证申请内容

(一)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1.申请表原件(附件1)一式三份(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

2.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物种来源证明(购种协议或证明、引种场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

4.驯养场地证明及其设施的平面图;

5.可行性论证报告。

6.县市区现场检查记录(重点:技术与存栏数量)。

7.信用承诺书。

(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1.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

2.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从事加工利用展览、表演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物种来源证明,专家现场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展示展演馆);

4.从事出售、收购的单位或个人,人工繁殖的物种应提供繁殖单位的资质证明,如《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

5.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6.自繁物种须提供物种来源证明,县市区签字盖章。

7.县市区现场检查记录(重点:技术与存栏数量)。

8.信用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https://zwfw-new.hunan.gov.cn/hnywtb/service/guide.html?id=A-wVzWjlSYuYyc2byt_IKQ&rightsCode=000120145000&ywCode=01&approve_id=5aa01a9c85724305a5d405144f1ee1bd下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表格后至南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地址:南岳区和顺路1号)提交纸质材料完成初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初审通过后,联合市级专家组对繁育场所、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等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核查通过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国家二级保护物种)。

五、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请联系南岳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联系人:陈凤君

电话:18073413100

感谢您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支持!我们将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助力合法繁育活动开展。

 

南岳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