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 你好! 你在南岳区“政务信箱”所反映的关于“风景资源保护补偿费发放不公,村干部拒不告知发放政策”的投诉举报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风景资源费”的发放政策及依据 目前,我区的“风景资源保护补偿费”是根据岳政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山上景区村民风景资源保护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岳政办发[2015]46号《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风景资源保护补偿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进行严格管理与发放的。上述《通知》对发放范围、发放原则以及发放方式都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该政策在制定、修改后,曾先后两次进行了全区范围的通告、公示,你所提到的村干部拒不告知发放政策,目前我办已将相关文件转交至村委会,你可到乡、村两级自行查阅。 二、关于你女儿未领取风景资源保护补偿费的问题 根据我办调查核实,你的女儿属于婚后户口未迁出,且为衡山县人民教师,岳政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山上景区村民风景资源保护补偿暂行办法》应去除的人口基数第1条规定:在区外财政拨款单位就业,本人户口未迁出的人员不纳入发放范围。你的女儿符合该条规定,因此未将你的女儿纳入,望予以理解。 南岳区风景名胜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0二0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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