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衡阳市某区域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交警强制性进行拖车后再进行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关于次条法律本人是拖车完知乎才知情原来接受罚款或警告是可以不进行拖车的,可是实际发生的情况是先进行拖车,再进行罚款,且本人已接受罚款,却被强制性进行拖车,事情发生过程中交警无任何说明,请问这样的行为怎么解决?以后再次发生事情我们该如何确保自身的权力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