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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安装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接受罚款后强制性拖车。  
信件内容  

本人在衡阳市某区域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交警强制性进行拖车后再进行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关于次条法律本人是拖车完知乎才知情原来接受罚款或警告是可以不进行拖车的,可是实际发生的情况是先进行拖车,再进行罚款,且本人已接受罚款,却被强制性进行拖车,事情发生过程中交警无任何说明,请问这样的行为怎么解决?以后再次发生事情我们该如何确保自身的权力与利益?

 
办件编号   2024031288318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4年03月12日  
答复单位   石鼓区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4年03月19日  
答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骑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处罚依据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强制措施类型为扣留非机动车,强制措施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交警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罚缴分离,交通违法人不能现场缴纳罚款,扣留电动自行车督促违法驾驶人尽快处理其违法行为。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鼓大队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