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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奥特燃气公司维修更换燃气表收费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7-05-15 15:42:00 作者: 来源:教育局

来信内容:

  今年4月5日南岳奥特燃气公司在给我家维修更换燃气表时还要收取530元钱,请问是否合法?因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下附内容及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 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运营管理责任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市政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在道路红线以内的城镇公用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条例》之所以将市政燃气设施和业主专有部分外的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加之于燃气经营者,并不是认为这部分设施产权归属于燃气经营者,而主要考虑的是燃气经营者履行这部分公共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技术上、经济上更为合理、可行。  

  对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条例》未作明确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业主专有部分内的燃气设施,其产权是明晰的,维护管理责任也应当是明晰的。实践中,对这部分燃气设施的养护与管理,国家其他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规定或者供气、用气合同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一般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由业主承担相关的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于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与单位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二是管道燃气经营者和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回复内容:

  关于旷文鑫反馈的《南岳澳特燃气公司维修更换燃气表收费是否合法?》的处理笺已收悉。根据来信内容,回复如下: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对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条例》未作明确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业主专有部分内的燃气设施,其产权是明晰的,维护管理责任也是明晰的。一般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由业主承担相关的费用。  

  2.根据《衡阳市南岳区管道天然气安全供用合同》约定:供用气双方燃气设施产权及安全管理与维护分界点为燃气表前控制阀,分界点顺气流方向(含燃气表)其产权归用户所有。  

  因此,南岳燃气公司收费合法。  

  专此回复。  

      

  南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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