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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岳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5 16:45:18 作者: 来源:南岳区生态环境局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精神的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我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不仅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而且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我符合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因无本地具体制度,大多通过政府买单的形式进行修复和治理。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实落细的需要。为使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真正做到责任明确,权责统一,实施有效,有必要出台《实施方案》对各相关部门的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职责进行明确,为分类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创造条件。

二、制定的依据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

(二)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

(三)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湘环损赔办〔2018〕1号)

(四)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

(五) 《衡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21〕24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南岳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工作目标,明确了工作依据、原则、目标。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列举了四类应适用和三类不适用情形。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列举了赔偿范围的内容,明确了赔偿权力人为人民政府,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城管等七个直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有权提起诉讼,明确了赔偿义务人为违法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四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明确了提起损害赔偿、开展调查评估、赔偿磋商与诉讼、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监督各阶段的工作程序。五是相关衔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公益诉讼等方面的衔接要求。六是保障措施,明确了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公众参与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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