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房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区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房产行业管理。 (二)负责本行政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和培育房产市场;负责房产咨询、价格评估、房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参与城市规划区域内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五)负责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六)负责拟定全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住宅供应政策的实施;组织、指导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七)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行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负责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工作。 (十二)负责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房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调处房产纠纷;负责处理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 (十三)负责本行政区内国有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房屋测绘工作。 (十五)负责房产系统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负责加强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承办区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