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参与考勤,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正常的作息时间。
2.考勤由办公室负责,每个工作日进行考勤登记,考勤结果由办公室统计、掌握。
3.工作期间不得迟到、早退、缺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更不得掩护、包庇其他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4.工作人员工作日因私外出(离开本行政区)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审批实行分级负责。一般工作人员因私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各室(所)、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常委(委员)审批,5天以内(含5天)由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5天以上由书记(主任)审批。各室(所)、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因私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分管常委(委员)审批,3天以内(含3天)由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书记(主任)审批。常委(委员)因私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1天以上由书记(主任)审批。副书记(副主任)因私请假由书记(主任)审批。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均出具书面请假条,审批后送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需延期的,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办公室备案。
5.休病假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假天数计算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婚假、丧假、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影响评优评先评奖。
7.因私外出未请假以及超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8.会议和集体活动,应当按时参加。非因特殊原因并经召集领导审批,开始时未到场的记迟到,结束前离开的记早退。无故不参加的,按旷工处理。
9.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