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合理分配财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预算管理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民主理财”的原则,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经费实行集中核算。
2.专项经费使用要实行事前报告,且只能用于专项工作。
第二条 支出报账管理
1.实行“一支笔签批”制度。机关的工作经费开支由会计负责初核,办公室主任负责复核,分管财务的常委(委员)和副书记(副主任)负责签字报销;单笔超过10000元的大额开支由区纪委监委班子会议集体审核。
2.实行定期集中报账制度。每周星期三为机关财务报账工作日,主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副主任)或书记(主任)应当不定期抽查集中报账情况。
3.严格规范管理。开支实行事前请示制度,坚持“先请示后办理”,凡事先未申报的开支原则上不予报销。每项开支至少要有两人知晓支出明细项目和金额。原则上,各项支出要按规定当场结账、当场开具发票。报账时,事由相同、时间相同的票据才能粘贴在一起,办公用品、公务接待等开支,必须附上物品或消费详单。经办人必须在报账单上写明开支缘由并签名,再由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名,按程序由财务会计审核、办公室复核、财务分管常委(委员)和主管副书记(副主任)签批后到出纳处报账。凡不属于报销范围或票据不规范、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报账。
4.报账要及时。日常支出发生后(差旅费为返回单位后)原则上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大额开支视实际情况报账。
第三条 借款管理
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公款的,填写借条按金额大小依照支出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凭借据到出纳处借款。借款人员要在出差返回或公事办完后1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结算。
第四条 接待经费管理
1.公务接待工作及标准严格按我区有关接待工作制度执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告、审批等制度,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和用餐,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尽可能减少接待用餐陪同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办公用品及其他办公经费管理
1.购置大宗办公用品,经区纪委监委班子会议同意后,由办公室和财务人员办理。需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保管、分发。原则上每月采购一次,由各室(所)先报计划,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后,进行集中采购。采购时要按照“同质比价,同价比质”的办法进行。凡不经审批自行添置的各种物品,费用不予批报。
3.控制文印费用。凡下发或上报的文件、材料等应按程序签发。提倡各室(所)、派驻纪检监察组自行录入、编排材料。减少在外打印量。
4.委机关公费订阅、购买报刊和书籍资料,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经分管财务的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后订购。订购后,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登记和分配。
第六条 差旅费管理
差旅费报销标准根据《南岳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涉案款物管理
1.收缴违纪资金、有价证券以及收缴、暂扣的物资(物品)的程序和处置方法等,按上级纪委监委关于加强涉案款物管理的规定办理。
2.违纪资金一般由对象直接上缴存入区财政专门的银行账户,再凭银行缴款凭证由区纪委监委财务人员开具正式收据。特殊情况下,对象缴纳现金到区纪委监委的,由财务人员负责接收、清查,一般应当场开具正式收据,并及时存入银行专户。
3.收缴和暂扣的物资(物品)由案件审查部门专人负责进行清点、登记、办理保管手续,任何人不得动用。办案所需的账簿、会议记录等书证资料由办案人员负责清点、保管。
4.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将收缴的违纪资金坐支、垫支、挪用。
第八条 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财务人员要及时做账、出具报表,并且按照通报制度之规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2.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对各项经费开支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经费开支,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反映并予以纠正。财务人员对签字准报的票据,应及时到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支付;对手续不齐全、票据不规范的支出不得报账。办公室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接待、办公用品和其他办公开支的管理,做到既能保证工作需要,又坚持勤俭节约。案件审查部门应加强对涉案物资(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