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二级事项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57号)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公开主体 |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岳分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