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 | ||
公开主体 |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岳分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