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排污许可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排污许可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 | ||
公开主体 |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岳分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