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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2日 15:16 来源:南岳区商务局 作者:

南岳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八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保存。
     第九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报本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行政执法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上级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