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区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政策
一、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及帮扶机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5672026)
(一)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类别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
1.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防止返贫监测收入基准线,且至少存在申请条件中返贫风险之一,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
2.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防止返贫监测收入基准线,且至少存在申请条件中致贫风险之一,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
3.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年防止返贫监测收入基准线,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申请条件中返贫致贫风险之一,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概念
脱贫不稳定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防止返贫监测收入基准线(2024年为8100元),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
边缘易致贫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防止返贫监测收入基准线(2024年为8100元),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是指虽然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年防止返贫监测收入基准线(2024年为8100元),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或脱贫户。
(三)监测对象的认定条件
防止返贫监测收入基准线(2024年我省防止返贫监测收入基准线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8100元)是判断能否成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收入参考。原则上,申请监测对象应具有农村户籍,且至少存在以下返贫致贫风险之一。
1.家庭唯一住房出现安全问题,家庭无力解决;
2.家里吃水遇到困难,家庭无力解决,包括断水超过1个月、水质有问题、取水距离较远(人力取水往返时间超过20分钟)等;
3.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长期慢性病等,医药费较高家庭无力负担;
4.家里学生上学开支较大,家庭无力负担;
5.家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收入大幅减少或支出大幅增加,影响了基本生活。
综合考虑收入支出情况,以及"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返贫致贫风险,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监测对象识别认定。具体工作中,可以分两类情况:一是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防止返贫监测收入基准线,且因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3+1保障"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和致贫风险的一般农户或脱贫户。二是虽然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年防止返贫监测收入基准线,但因突发事件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以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3+1保障"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一般农户或脱贫户。
存在以下"5种情形"的对象,必须按程序纳入监测,进行帮扶:
①脱贫户和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2021年以来家庭成员有大病、在校生(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整户低保户;②脱贫户和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家庭唯一住房被住建部门认定为C、D级危房,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③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当年防返贫监测收入基准线(2024年为不多于8100元),家庭成员有大病、重残,且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农户;④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当年防返贫监测收入基准线,且家中有3个及以上在校生(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及以上教育)的农户;⑤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家庭,"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保障不到位,且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除以上五种情形以外,对其他存在返贫致贫风险,且符合监测对象纳入条件的,按程序纳入。
(四)监测对象的识别程序
第一步:提交申请。农户家庭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可自行向村(社区)委会提出纳入监测对象申请,签署授权依法查询家庭财产等信息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申请及承诺授权书》,或者手机扫描省防止返贫监测与帮扶管理平台监测对象申请二维码网上申报或者下载湘易办APP、登录微信搜索湘易办小程序申报;对于通过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发现的,由村(社区)干部或驻村工作队入户指导农户向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授权书。
第二步:入户核实。对提出申请并签署委托书的农户,乡镇要及时组织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核实组由乡镇干部、驻村(包村)干部、村(社区)干部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通过询问、查看、计算、核实等方式,充分了解农户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生产经营状况,采集农户相关信息。农户应当如实说明家庭情况,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信。入户调查核实时,由调查人员填写《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采集表》。
第三步:村(社区)评议公示。在入户核实的基础上,由驻村(包村)干部、村(社区)"两委"成员、申请农户所在村(社区)民小组的党员代表及组长组成评议组,及时召开评议会议。根据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对照监测对象纳入条件逐户评议。对评议会确定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逐级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信息比对,同时在群众集中地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符合监测对象条件的农户,填写《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审批表》,并形成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报乡镇。
第四步:乡镇审核。乡镇对村级上报的拟定监测对象入户调查情况、村级评议情况和区级比对结果进行审核,并形成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填写《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审批表》,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步:区级审定公告。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的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监测对象正式名单,填写《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审批表》,反馈相关乡镇组织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将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从发现风险线索之日起到完成监测对象识别认定,不超过15天,
(五)监测对象帮扶计划制定和帮扶措施落实
对新识别的监测对象,村级要根据返贫致贫风险,做到监测对象认定的信息对比与识别程序同步进行、制定帮扶计划与监测对象认定同步开展,原则上在10天内完成帮扶措施制定和帮扶措施申报。对监测对象实行区乡干部"一帮一"结对帮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针对性帮扶,包含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健康帮扶、教育帮扶等。
二、产业发展(振兴)帮扶政策(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5672026)
监测对象生产奖补
对有产业发展能力和意愿的监测对象进行产业帮扶,鼓励其自主发展产业,增加收入,实现全区监测对象生产奖补全覆盖。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代购种子、种苗、饲料、肥料(不高于市场价),技术服务、保底价回收等方式,让监测对象参与到产业项目中来,分享收益。
对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村从农业产业发展衔接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脱贫户和监测户的生产奖补。脱贫户可以只帮扶一次,但监测对象在衔接期内必须年年帮扶。
三、就业帮扶政策
(一)稳岗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民政和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5667039)
1.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对各类企业、就业帮扶基地、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合作社、农业经营户等)就业帮扶载体吸纳本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并稳岗12个月以上的,给予岗位补贴1000元/人/年。社保补贴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就业帮扶车间吸纳本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购买意外伤害险,并稳岗6个月以上的,给予岗位补贴2000元/人,所需资金从乡村振兴配套资金中列支。(与同时认定为乡村车间的不重复享受)
2.职业培训补贴。对脱贫人口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按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一次性交通补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5672026)
对2024年度南岳区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区外务工发放就业交通补助,标准为省外600元/人,市外省内300元/人,区外市内150元/人,所需资金从乡村振兴配套资金中列支。
(三)对脱贫劳动力就业状态实施动态监测(责任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和人社局 联系电话:5672026、5667039)
各乡镇党委、政府牵头组织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每月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务工情况进行排查核实,并及时动态更新。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脱贫人口就业状态实施动态监测,村防返贫监测员(村劳务经纪人)要及时录入系统。
(四)规范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5672026)
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金融帮扶政策(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5672026)
过渡期内继续向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实施"免担保、免抵押、三年期、五万元、财政贴息"的小额信贷政策。
五、住房安全帮扶政策
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责任单位: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5670027)
1.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上述重点对象,如果其住房因自然灾害变成危房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提供灾损情况证明)。已纳入当年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的重点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残疾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属于上述重点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2.保障方式。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各乡镇、村也可以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乡镇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老人住危房且义务赡养人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应责成义务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妥善解决好老人住房安全问题。各乡镇、村可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3.保障标准。建房面积标准。新建户的房屋面积,1人户35平方米(最少不得低于2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最少不得低于30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最少不得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人均18平方米。新建户中如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辅助性房屋面积,1-3人农户可增加20-3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可增加20-40平方米,辅助性房屋面积不计入建房控制面积。
补助标准,继续实行差异化补助。
一是A类全额兜底保障户(无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名单由区民政和人社局认定):按1000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助,必须严格按危房改造控制面积标准建设,少于控制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计算,高于控制面积的按控制面积计算,有劳动能力的,辅助性用房按500元每平方米给予补助,所有补助标准一律不得超过建设成本。
二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户、其他低收入家庭(有一定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实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详细补助标准为:
①分散供养特困户新建房屋的每户补助30000一40000元,补助金额一律不超过建房成本。
②脱贫户、监测户(易地搬迁对象除外)新建房屋的每户补助30000-40000元,补助金额一律不超过建房成本。
③低保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等特困家庭新建房屋的每户补助30000-40000元,补助金额一律不超过建房成本。
三是修缮户:重点修缮户不超过2万元/户(必须是A类全额兜底保障户);一般修缮户不超过1.5万元/户。但补助金额不能超过建房或修缮成本,修缮成本不足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通过一卡通发放,由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事务中心会同乡镇核定补助金额。
六、饮水安全帮扶政策(责任单位:区水利局 联系电话:5662272)
饮水安全判断标准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及有关评价标准的规定。
水量:农村居民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南方地区不低于60升。
用水方便程度:根据用水户需求,集中供水工程原则上供水到户,规模化工程提供每天24小时不间断供水。家里吃水遇到困难,家庭无力解决,包括断水超过1个月、水质有问题、取水距离较远(人力取水往返时间超过20分钟、水平距离超过800米、垂直距离超过80米)等。
水源保证率: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万人以下工程受水源限制时,应不低于90%。
七、医疗(健康)帮扶政策(责任单位:区民政和人社局(医保局) 联系电话:5678916)
1.资助参保政策
2023年起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疗救助资助100%);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全额资助(医疗救助资助50%,财政资助50%)。
2.普通门诊政策
政策范围内不设起付线,报销70%,年支付限额420元。
3.两病门诊保障政策
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高血压患者年支付限额360元,糖尿病患者年支付限额600元。
4.特殊门诊政策
47个病种报销比例70%(血透80%),年限额2400元-54000元不等。
5.住院基本医疗待遇政策
①住院起付标准。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20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②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85%;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2%;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5%;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
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含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双通道"药品单行支付管理)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 万元。
6.大病保险待遇
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6000元,患者年度内住院,在基本医疗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超过16000元起付线的,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年度大病保险封顶线为40万元。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 50%(8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不设封顶线。
7.医疗救助待遇政策
①医疗救助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三类救助对象: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②住院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市域内住院和经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未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75%比例给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1500元,10万元以内的,市域内住院和经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未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55%比例给予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7500元,10万元以内的,市域内住院和经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未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35%比例给予救助。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③特殊病种门诊救助政策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设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
④再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报销后,通过有关部门认定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一类对象起付线为7500元,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二类对象起付线为15000元,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对象起付线为30000元,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医保业务部门联系电话:
0734-5678916(医保政策咨询);
0734-5675808(特殊门诊保障申请、医疗救助申请)
业务窗口:南岳区政务服务中心69号窗口
附:医疗救助申请办理流程图
8.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联系电话:5662247 )
1.为全区脱贫户、边缘户、监测户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持续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4种主要慢性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每年度服务不少于4次。全面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体检项目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2.全面实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空白点",持续实现动态清零。
3.免费对农村贫困人口、低保适龄妇女每年开展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4.全面推进健康促进行动,提高居家健康素养水平。
八、教育帮扶政策
1.教育资助。(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联系电话:5675478)
序号 | 学段 | 资助项目 | 资助对象 | 资助比例 | 2024年资助标准 | 备 注 | |
1 | 幼儿园 |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 |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原建档立卡户)等五类贫困幼儿,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在园人数的7.5% | 1000元/年 | 学生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学校排查、教育局认定发放资金。 | |
2
| 义务教育
|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 小学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在校寄宿生人数的20% | 1250元/年 | 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实行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 |
初中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在校寄宿生人数的20% | 1500元/年 | |||||
贫困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 小学非寄宿脱贫户和已稳定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原建档立卡户)等五类贫困学生 | 100% | 625元/年 | ||||
初中非寄宿脱贫户和已稳定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原建档立卡户)等五类贫困学生 | 100% | 750元/年 | |||||
3
| 高中教育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 | 在校学生的15% | 平均2000元/年(分别是1000元/年、2000元/年、3000元/年) | 脱贫户和已稳定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原建档立卡户)等五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免教科书费。
| |
高中免学费 | 脱贫户和已稳定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原建档立卡户)等五类贫困学生 | 100% | 省示范高中2000元/年、其他普通高中1600元/年 | ||||
残疾学生 补助 | 在特教学校就读的持证残疾学生 | 100% | 1400元/年 | 向区残联申请解决。
| |||
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补助(低保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 在校就读的高中残疾家庭学生 | 100% | 1000元/年 | ||||
4
| 中职教育
| 中职免学费 | 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贫困学生 | 100% | 2400元/年 | 学校直接免收学费。 | |
中职助学金 | 在校就读的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 | 15% | 2000元/年 | 学生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学校排查、教育局认定发放资金。 | |||
5
| 高等教育
| 生源地助学贷款 | 本科、专科学生 | 自愿申请 | 最高12000元/生/年 | 网上注册个人信息,录入申请信息,导出《申请表》并签字,上传审贷材料。准备资料:学生本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 |
生源地助学贷款 | 硕士研究生、博士生 | 自愿申请 | 最高16000元/生/年 |
2.雨露计划(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5672026)
补助对象: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已注册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省脱贫家庭和监测对象子女,在校就读期间(包括顶岗实习),其家庭均可享受助学补助。辍学、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不纳入扶持范围。
补助标准: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基础上,叠加给予助学补助,全省统一补助标准为:每生1500元/学期。
九、民政帮扶政策(社会保障、兜底救助等)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5679233)
1.认定条件。持本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700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
2.家庭收入核算。家庭收入是指受理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家庭必需的医疗、教育、就业等刚性支出予以扣减。
3.家庭财产核算。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具有以下情形,原则上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过当地社会救助标准,不符救助条件。
(1)家庭金融资产人均金额(市值),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本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本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含两套,危房、刚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3)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前12个月内或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购置房产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的。
(4)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5)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船舶或大型农机具的(价值在5万元以下且用于家庭谋生或者接送重残重病人员治疗康复的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6)其他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情形。
4.低保边缘家庭中特殊对象"单人保"
经本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下列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患有慢特病和罕见病且需要长期服药的人员;
(4)0-16 周岁未成年人;
(5)7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5.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人保"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时,应先按照家庭为单位进行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当申请家庭不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时,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包括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以"单人户"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程序以"单人户"开展经济状况核算,只核算其本人的收入(包括本人获得或应当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财产(对已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还包括夫妻共有财产的本人部分)。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包括共同生活其他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二)特困供养(责任单位: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5679233)
1.认定条件。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700元/月),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财产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1)金融资产(市值)超过上年度本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
(2)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危房除外);
(3)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12个月内或享受特困供养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新建或购置房产(宅基地)的;
(4)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5)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6)有企业登记注册且在经营的;
(7)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8)通过离婚、赠予、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或者转移财产、增加债务,致使财产消极减少,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或者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2.救助终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3.救助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现行基本生活费标准为910元/人/月)。
(2)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测算安排照料护理费(现行护理费标准为全自理160元/人/月、半护理260元/人/月、全护理520元/人/月)。
(3)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不高于本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由举办丧事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或者特困人员近亲属提交特困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和用于特困人员丧葬费用的正规发票凭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和人社局审批后据实报销。
(三)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5679233)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一年内申请对象(家庭)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含"一事一议"方式救助),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6倍当月低保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5)困难残疾人;
(6)低保边缘群家庭成员;
(7)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四)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和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第三代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第三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能享受两项补贴;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在未领取工伤保险等护理性质补贴的情况下,可领取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2.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标准(2024年1月起):90元/人/月。
(五)孤儿基本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补贴对象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2.补贴标准(2024年1月起):
①社会散居孤儿:1150元/人/月
②集中供养孤儿:1600元/人/月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补贴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
2.补贴标准(2024年1月起):
①原建档立卡脱贫对象:1150元/人/月;
②享受低保政策对象:1150元/人/月(补差)
③既不是建档立卡对象又不享受低保政策对象:1150元/人/月*70%;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责任单位: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补贴对象:未满18周岁,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2.补贴标准:按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保障。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八)高龄老人和百岁老人长寿生活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补贴对象
高龄老人是指具有本地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百岁老人是指具有本地户籍、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2.高龄老人补贴标准:100元/人/月
3.百岁老人补贴标准:10000元/人/年
(九)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责任单位:区残联联系电话:5663732)
1.资助范围:就读高中或大学的低保户、监测户残疾人子女。
2.资助标准
①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
②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不论专科、本科、硕士及以上层次,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3.申请流程及资料:任意工作日到区残联提出申请。
①填写申请表。
②学生本人1张1寸照片。
③学校开具的年度在读证明。
④家庭户口簿、学生本人或父母的第二代残疾人证。
⑤低保证或监测户证明。
⑥一卡通账户及开户人身份证。
(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责任单位:区残联 联系电话:5663732)
对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儿童进行救助。
1.救助标准:0—6岁残疾儿童、7—14岁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600元;7—14岁非监测户和低保户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不足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2.对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监测户家庭和低保户家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间每月向其发放300元的交通生活补贴(直接发放给监护人)。
(十一)残疾人的认定(责任单位:区残联 联系电话:5663732)
根据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快推进到期残疾人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湘残组人字〔2021〕22号)对行动不便的70岁及以上老年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申请且适合上门评残服务的,区级残联应按照规定协调评残医院上门评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