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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农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9日 15:20 来源:WWW.NANYUE.GOV.CN 作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的连续性,预防违反法定许可条件规定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本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或者抽查,突击检查或例行检查等方式。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根据检查目的和检查标准,事先拟订计划,科学安排。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须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局务会成员方能进行,并不得妨碍受检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   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书面材料、个别谈话调查、召集有关人员座谈会,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检查人员对受检人员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可同时摄影摄像(法律法规禁止摄录的除外),连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第六条 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若当即能够改正的,现场责令改正;若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对限期改正和受到行政处罚的受检人员,应进行复检。   对特殊的监督检查,不受前款限制。对信誉差、存在问题较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受检人员,应当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加大监督力度,督促整改到位。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做到监督规范、文明执法,廉洁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