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推进廉政风险排查、防范、处置工作规范化,根据《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部属各单位和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指对部属各单位在执法,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防范,对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腐败迹象进行收集、处置。 第四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坚持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防范和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监督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纪检组织协调和部门具体实施相结合。 第五条 对腐败迹象进行预警处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立足教育、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廉政风险点排查及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全面清理本单位的职责权限,绘制每项权力的运行流程图,根据权力运行流程查找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滋生腐败问题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建立防控制度,编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手册。 第七条 各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手册,通过文件、办事指南、公开栏、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积极采纳群众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调整廉政风险点,完善防控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采取计划、执行、检查、修正循环工作法,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检查职责权限是否依法、有据,权力运行流程是否精简、严密,廉政风险点是否全面、准确,防控制度是否有效、完备,评估防控工作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 在组织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风治乱、信访调查、案件检查、专项治理、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廉政风险点,需要党委采取防控措施的,向党委写出专题报告,提出防控建议。 第三章 腐败迹象信息收集及预警处置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传真号码、信访接待的讨论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为群众反映、报告腐败迹象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各单位采取聘请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在本单位明确信息员,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主动收集在信访调整、案件检查,行风评议、督查审计、执法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腐败迹象信息。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收集的腐败迹象信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预警处置。对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腐败迹象信息,及时进行预警处置;对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外的腐败迹象信息和上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腐败迹象信息,及时书面报告局党委和市直纪工委监察分局。 第十三条 对单位的腐败迹象,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预警处置: 1、向单位发放信访通知书,或与责任领导进行信访谈话,责成说明情况; 2、对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责令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4、在一定范围内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上述预警处置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对党员、干部职工的腐败迹象,采取下到措施进行预警处置: 1、向当事人发放信访通知书,或进行信访谈话,责成说明情况; 2、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3、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 4、召开民主生活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帮助; 5、在一定范圈内进行通报批评; 6、对当事人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上述预警处置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章 信息反馈及跟踪督导 第十五条 收到《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30日内,向区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改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接到腐败迹象预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对腐败迹象进行自查,在实施预警单位规定的时间内,说明或报告有关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回告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区委、政府和部党组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廉政风险防控建议和预警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跟踪了解,督导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把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内客,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不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建议和腐败迹象预警处置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村工作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