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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行四项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06
近日,省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四项制度,着力解决当前矿业权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实行矿业权登记预审管理制度。凡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变更勘查和开采范围,都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预审。二是实行先查询再发证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先查询再发证制度,防止矿权重叠、化整为零、虚列矿种、违反规划等行为发生。省厅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先征询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意见,市(州)、县(市)发证的采矿权许可证,必须先到省厅矿管处申请查询,经征询或查询后可以发证的,再发放采矿许可证。三是实行分级审批采矿权转让制度。凡由市(州)、县(市)发证的采矿权发生转让时,按照发证审批权限,由省厅委托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权转让,并按权限办理变更登记。但在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前,须到市(州)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办理交易见证和交易公示。四是实行资产变更登记制度。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法》要求,资产整体出售、采矿权转让、控股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变更,必须申请进行变更登记,且控股股东必须担任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