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祝融街道办事处,区直和市管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南岳区2016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印发给你们。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3日
南岳区2016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1期)
目 录
1、南岳NL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NYDC〔2016〕第1号).................................................................................. 1
南岳NL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和教育 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南岳NL加油站 一、案件事实 2016年6月23日,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NL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当即批准立案,由该局行政执法人员王xx、肖xx负责对NL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调查。 2016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南岳NL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加油站于2016年6月27日前整改到位。同时向NL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旷xx、安全员吴xx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旷xx、吴xx于2016年6月24日到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2016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南岳NL加油站旷xx、吴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南岳NL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旷xx、吴xx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016年6月27日,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NL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一案的处罚主体、执法程序、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金额进行了集体讨论,经讨论决定,处NL加油站人民币伍仟元的罚款。当天,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NL加油站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安监管罚告〔2016〕03号),告知南岳NL加油站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南岳NL加油站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6年6月28日,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NL加油站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加油站已按要求整改到位,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资料进行了记录整理。 2016年7月1日,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完成该案调查,向NL加油站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安监管罚〔2016〕03号),同日,NL加油站已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南岳支行。该案办理完毕,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结案。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南岳NL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该法第九十四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6年6月27日,经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体讨论,负责人决定对南岳NL加油站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安监管罚告〔2016〕03号),并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南岳NL加油站,旷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2016年7月1日,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安监管罚〔2016〕03号),南岳NL加油站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南岳支行缴纳罚款(账号:43001570564050000891)。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日,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安监管罚〔2016〕03号)送达南岳NL加油站,旷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南岳NL加油站对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南岳NL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情况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1、南岳NL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旷xx、吴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南岳NL加油站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南岳NL加油站的现场检查照片和检查记录,NL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旷xx、安全员吴xx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加油站未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南岳NL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南岳NL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考虑该加油站及时整改,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对该加油站处伍仟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南岳NL加油站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安监管罚〔2016〕03号)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南岳区人民政府或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南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南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申请南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