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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南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5      

       南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南岳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岳政办发〔20162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购买、划拨、调剂、建设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监管、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和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与分析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成立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纪检监察、财政、住建、国土、审计、房产、法制、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审批;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第六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占有、使用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根据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登记、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国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八条   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标准配置。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  

  第九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方可购置:由单位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需区财政部门解决经费的,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审批意见等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和浪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的必须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等。  

  第十四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核销的一种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向报送资产处置的单位出具《资产处置批复书》,该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账目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时按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后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章   资产评估、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下列经济事项,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资产的产权变动行为,经国资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单位协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必须向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申报、办理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做好全区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按国家有关资产产权界定、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等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资产处置变现和残值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资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配置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全区国有资产监督及管理等未尽事宜由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我区之前出台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