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南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南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
第五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审批;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第六条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占有、使用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根据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登记、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国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第七条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资产的产权变动行为,经国资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