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发〔2014〕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2号令)和《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1〕30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9月4日
湖南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一)综合类: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编制。
(二)地质勘查类:各类地质勘查实施方案、成果报告编制。
(三)矿产开发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可研)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设计编制。
(四)地质环境类: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含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地质环境项目立项(可研)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设计报告编制。
(五)储量类:各类储量报告编制,矿山闭坑报告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六)价值评估类: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评估报告编制,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报告编制。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三章
第八条
(一)综合类中介服务,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
(二)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需编制的地质报告、储量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方案;
(三)矿业权价款(和公益基础类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评估报告编制;
(四)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报告编制;
(五)国家出资的项目立项论证报告(可研)、设计报告编制。
企业市场行为的中介服务,由国土资源部门或相关当事人自主委托。
第九条
相关当事人委托中介服务,应当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条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重复使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骗取中介服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使用本单位资格的;
(三)伙同相关当事人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
(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
(五)中介服务报告质量低劣,年度内三个(含)以上中介服务报告评审未通过的;
(六)提供虚假中介服务报告的。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六章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