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吸收近年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中的一些好做法基础上,对原有项目管理方式和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下放了三大权限:一是相关中介机构不再由市州土地整治机构选取,中介机构的选取权下放至县级土地整治机构;二是施工招投标下放。近年来,湖南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合理定价连续两轮抽取法”招标方式,有效防止了招标腐败现象,但也产生了围标、串标和卖标、转包等问题,对此,《办法》不再硬性规定具体招标方式,将具体招标方式的确定下放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定分批次在统一时间段内开展招投标,并由省土地整治局对标段的划分是否符合要求和发标工程量是否与设计一致严格把关;三是项目验收权下放。将省土地整治局的工程验收权下放至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初验权下放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省厅项目验收权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省厅实行项目验收备案和质量抽查,加强监管。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监管措施。省土地整治局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从业管理,提高从业质量,对相关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和诚信考核;省厅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设计的监管,组织进行设计成果实地核查,防止弄虚作假,提高设计质量。
厅耕地保护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湖南出台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至今已过去6年多,项目管理的方式、程序、相关措施和要求等,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适应财政“省直管县”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法人单位)发生了变化,原由省土地整治局承担项目业主,现由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承担;二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由单一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向“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转变;三是当前每年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数量和资金额较2007年均增加了5倍以上,项目实施任务更加繁重,情况更加复杂,在项目设计、招投标、权属管理、验收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办法》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具体事务,下放至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后,省厅及土地整治局可以腾出更多精力抓监管,做到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该负责人说。(彭小云/文 万波/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