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于
一、因金月水库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南岳镇金月居委会土地面积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衡阳市集体土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政[2009]54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标准计算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四、自本公告发布起30日内,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家属到我局办理补偿登记后,自行迁移。否则,将视为无主坟墓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南岳区人民政府协调和裁决,或者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但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岳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报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南岳区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