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政通[2013]2号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南岳区南岳镇金月村土地面积1.85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湖南省政府于2013年1月31日(2013)政国土字第271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于南岳镇金月村。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南岳镇万福村土地面积1.858公顷。其中农用地0.9122公顷。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标定的位置为准。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政[2009]54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标准计算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岳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南岳区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