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724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我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因南岳凤凰宾馆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需要,需征收南岳镇岳东社区五组集体土地63.48亩,具体征收土地面积以与该组签订的协议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和《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政发[2009]54号)文件颁布的标准执行。征地年产值按照《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湘政办发[2005]47号)颁布的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将安置补助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货币安置。
四、自本公告发布起30日内,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家属到我局办理补偿登记后,自行迁移。否则,将视为无主坟墓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南岳区国土资源局举行听证,但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岳区国土资源局(联系人: 赵庆国 ,联系电话: 5662350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依法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影响征地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南岳区国土资源局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