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经省人民政府[2008]政国土置换字第11号文件批准,决定征收坐落于南岳镇金月村、兴隆村、衡岳村范围内31.8106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景区整治拆迁安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对上述被征收土地村、组,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和衡政发[2002]1号文件标准实施征地补偿,现将征用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用途:用于景区整治拆迁安置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于南岳区金月村月星组、止观组、牌楼组及兴隆村十、十一、十二组和迎宾居委会二组(原衡岳村八组)。
三、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具体征地四至位置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红线图为准):
南岳区金月村月星组、止观组、牌楼组及兴隆村十、十一、十二组和迎宾居委会二组(原衡岳村八组)征收总面积31.8106公顷;其中农用地26.8592公顷(其中耕地21.6578公顷、林地4.0674公顷、其它农用地1.1340公顷)、建设用地2.8793公顷、未利用地2.072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衡政发[2002]1号)有关规定执行,但征地年产值按照《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湘政办发[2005]47号)颁发的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岳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望互相转告。
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南岳区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对本公告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听证的,可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南岳区国土资源局执法局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南岳区国土资源局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程序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南岳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