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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区及规划控制区内无房户、危房户村(居)民居住问题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9-23 15:38:00

  南岳区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区及规划控制区内无房户、危房户村(居)民居住问题的暂 行 办 法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风景资源保护和城景乡规划管理,有效减少重复拆迁,区政府根据《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法规,相继划定了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区和规划控制区。在上述区域村民不能建房、而安置区尚未动工建设的特殊情况下,为有效解决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区及规划控制区内无房户、危房户村(居)民居住问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禁止建设区内村民搬迁均适用岳政发[2015]10号文件,村(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如禁止建设区内无房户、危房户不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在城区安置地暂未实施之前,实行过渡性住房补贴政策,标准为:1-2人户,每年补贴3600元;3-4人户,每年补贴5000元;5人以上户(含5人),每年补贴6000元。

  三、禁止建设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补贴经费由区财政负责。补贴发放程序:由各乡镇、街道逐户核实造册,交景区拆迁办审核确认后,报主管副区长和区长审批。各乡镇、街道负责发放,发放人员名册抄送规划、国土、风景资源办、拆迁办。

  四、规划控制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标准第二条执行。补贴经费由各相关单位或项目指挥部按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解决。补贴发放程序:由各乡镇、街道逐户核实造册,交相关单位或项目指挥部审核确认,如属财政投资项目,则报主管副区长和区长审批;如属社会投资项目,则由项目指挥部审批,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发放。发放人员名册抄送规划、国土、风景资源办。

  五、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过渡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两年。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