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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7-07 20:48:00

南岳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兴隆水库集雨面积10.1平方公里范围是兴隆水库水源地保护范围,分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明确兴隆水库一级保护区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陆域为以山的分水岭和大坝为界,包括上游及水库的汇水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

  大禾田水库为我区备用水源,湘政函〔2016〕176号文件明确大禾田水库一级保护区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不设水域,陆域为以山的分水岭和大坝为界(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兴隆水库、大禾田水库等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溪流严格保护,按照划定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设立界碑和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治理与保护相关的植被或设施;

  (2)禁止堆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禁止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污设施的车辆通过保护区;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5)禁止采取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偷盗水生动物;

  (6)禁止从事牲畜养殖,禁止单户养殖家禽超过15羽;

  (7)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农家乐等食宿场馆;

  (8)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拆除;

  (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构)筑物。原有的住宅、食宿场馆、养殖场所等建(构)筑物应当拆除或者关闭;

  (3)禁止洗涤、网箱养殖、旅游、垂钓、游泳;

  (4)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建墓、取土、放牧;

  (5)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主办:中共南岳区委、南岳区政府 承办:南岳区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34-566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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