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府行复字[2023]1号
申请人:邓某,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芙蓉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曹欣耀,局长。
申请人在衡阳市南岳区旋思百货店花费29.8元购买了坚果零食,认为该零食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纠纷并于2022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书》通知申请人,并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关于举报衡阳市南岳区旋思百货店的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回复称: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10月26日作出的回复文件违法,并责令重新书面回复。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回复违法。3、取消该相关办案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4、扣押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5、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提供了商品快照,在商品快照里,明显看出衡阳市南岳区旋思百货店已拼数量为6422件(已欺诈销售6422人),单价为29.8元,欺诈销售总金额6422×29.8元=191375.6元。其次我国法律并未说明试吃装销售不需要符合食品安全法。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信;3、《处理意见书》;4、所购买零食产品正反面照及相关链接。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9月5日我局收到邓某的投诉挂号信,接到投诉信件后,我局办公室按照公文接收程序依次呈阅领导审批,并于2022年9月14日转12315和价格监督检查股办理。该投诉件地址为南岳区衡山路558号,商家是网店,在南岳区并没有实体店经营,执法人员多次跟商家联系均未联系上。2022年9月20日再次致电商家,与商家取得联系后,商家表示店铺已不再经营,但愿意退货退款,执法人员联系商家告知消费者电话号码,让商家主动联系消费者进行处理。因商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给邓某寄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11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7个工作日回复投诉人邓某。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与旋思百货店商家的聊天记录;2、《处理意见书》;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邓某于2022年9月5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认为其在旋思百货店购买的零食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产品无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属于三无产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发布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了《处理意见书》。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本府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的义务,但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已经告知,再去追究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已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发布的《处理意见书》处理结果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举报衡阳市南岳区旋思百货店的处理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