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府行复字[2023]02号
申请人:张某,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芙蓉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曹欣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430412002022112806015099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2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430412002022112806015099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2 年 11 月28 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接举报后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也未与申请人联系核实商家的违法行为,而是直接不予立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一定的经营违法行为,并未及时要求商家作出变更等相关手续,而是放任不管,建议申请人向无管辖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应,该行为导致有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不受理,无管辖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无权管理,导致商家违法销售而道遥法外,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所购买零食产品正反面照及相关链接;3、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核实,被举报商家经营地址登记不实,其销售的"东北酸菜"由哈尔滨关东酸菜厂制作,并附有相关检测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我局于 2023年12月6日建议申请人向"东北酸菜〞注册登记地址进行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万福居委会关于不存在徐海百货店的证明;2、万福居委会关于衡山路558号1区2栋207室地址的证明;3、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截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多寸杂货店"支付9.49元购买店内"东北酸菜"一份,打开使用后发现问题并于2022年11月28日在12315平台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并立即进行查证。经查证,被举报商家"徐海百货店"的经营地址和登记信息不实,本区没有徐海百货店且衡山路558号1区2栋207室处女座29-B01573的地址不存在,其销售的"东北酸菜"由哈尔滨关东酸菜厂制作,并附有相关检测报告,该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以上查明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南岳徐海百货店登记和地址均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