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府行复字[2023]03号
申请人:程某 ,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洋洋,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诚,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岳区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万福路2号。
法定代表人:尹晖,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至今未就是否受理许可申请和是否颁发许可作出任何书面回复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2、请求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许可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衡山马迹至南岳线车队成员。2019年1月10日,衡阳市南岳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性质:个体经营;经营范围:县际班车客运,证件有效期至 2023 年1月9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证件有效期截止前,于2022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申请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报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被申请人申领道路运输许可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就是否受理许可申请和是否颁发许可作出任何书面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申请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报告;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书;5、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6、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南岳至马迹为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经营范围为县际班车客运,经营性质为个体经营,该线路(湘DM4611程某、湘DM4622彭男、湘DM4608夏志华、湘DM4606易洪桩、湘DM4167徐维、湘DN4605 李文华、湘DN4609李想)共7台车辆于 2016年由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延续经营许可线路,线路经营期限为2016年2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二、根据 2022年1月14日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委办下达的安全问题隐患交办单(2022年第3期):南岳至马迹班线全是个体户经营,达不到公司化管理企业化管理水平,车队安全管理松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线路车辆在南岳区交警大队违章 100余条。三、2022年2月,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暂不予许可。2022 年2月22日相关车主已经签收,详见《关于南岳至马迹西线车队申请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回复》四、2022年12 月10 日,2022年12月19日分别以南岳至马迹西线车队名义递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书》及《关手申请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报告》,经我局向政务中心窗口核实,至今未收到该车队7位个体相对人网上及现场的申请及所需资料。五、南岳至马迹客运班线延续经营许可事项经与衡山县交通运输局会商,衡山县交通运输局已作出该线路不予许可的决定。
综上所述,由于申请人未向我单位提出颁发延长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我局不可能作出相关的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22年2月14日《关于南岳至马迹西线车队申请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回复》;2、2022年1月14日《安全问题隐患交办单》;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0日衡阳市南岳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性质:个体经营,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2年1月份向被申请人递交《关手申请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报告》,请求延续经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下达了《关于南岳至马迹西线车队申请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回复》,作出了暂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申请人称于同年12月19日再次向被申请人递交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书》及《关手申请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报告》,向被申请人申领道路运输许可证。但经查证,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该车队7位个体相对人网上及现场的申请及所需资料。
以上查明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已经收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书》及《关手申请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报告》的证据,至今为止申请人并未向本府提交被申请人已经收到相关申请的证据。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