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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岳府行复字[2023]04号

发布时间:2023-09-28 16:25:21 作者: 来源:南岳区人民政府网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府行复字[2023]04


申请人:王某,男,2001329日出生

被申请人: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芙蓉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曹欣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关于投诉衡阳市南岳区小春食品商行食品安全超标问题的处理意见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6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关于投诉衡阳市南岳区小春食品商行食品安全超标问题的处理意见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3日在衡阳市人民政府书记市长信箱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同月17日结案。被申请人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衡阳市南岳区小春食品商行注册的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5月8日购买商品,该营业执照刚刚注册不久被申请人就找不到人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最终导致其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经营者营业执照;3、交易快照;4、购买物品实物照片;5、市长信箱投诉举报内容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给予赔偿,查处违法行为,答复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以及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衡阳市南岳区小春食品商行在拼多多平台售卖超标低脂食品,经答复人调查后,被举报人的该电商经营登记地址不详,且登记电话无法接通。答复人认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因被答复人提供的被投诉人材料中经营地址不详且电话无法联系,证据不足,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022年5月13日答复人收到南岳区政务中心转办的被答复人的市长、书记信箱件,经现场调查核实,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作出《关于投诉衡阳市南岳区小春食品商行食品安全超标问题的处理意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答复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处理、告知等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关于投诉衡阳市南岳区小春食品商行食品安全超标问题的处理意见书》;2、调查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小春食品商行支付15.79元购买店内低脂食品一份,购买后发现问题并于2023年5月13日在书记市长信箱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并立即进行查证。经查证,被举报商家"小春食品商行"的经营地址和登记信息不实,本区没有徐海百货店且衡山路558号1区2栋207室处女座29-D00220的地址不存在。

以上查明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小春食品商行登记和地址均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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