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岳府复决字〔2023〕05号
申请人:胡某,男,1983年8月3日生,
被申请人: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贺峰,大队长。
胡某请求撤销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编号4304121120385620),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经达成行政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