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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府行复字[2023]07号

发布时间:2023-09-28 16:28:33 作者: 来源:南岳区人民政府网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府行复字[2023]07


申请人:韩某,男,2001319日出生

被申请人: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芙蓉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曹欣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办结反馈不服,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韩某举报衡阳市南岳区彬凯百货商行的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事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27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商家衡阳市南岳区彬凯百货商行。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店铺购买菊粉,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无糖字样,但该产品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的标准。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截图;3、商品快照。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答复人认为,当事人将商品宣传为"无糖",虽有不实,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核查后责令改正,当事人主动积极改正,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5月27日答复人收到12315平台投诉工单,经现场调查核实,于2023年6月14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答复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处理、告知等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的理由与证据不足,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请南岳区人民政府维持答复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关于投诉衡阳市南岳区彬凯百货商行的回复》;2、现场调查照片;3、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韩某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购买菊粉,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无糖字样,但该产品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的标准,遂于2023年5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2023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12315平台投诉工单并展开调查,经现场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商家衡阳市南岳区彬凯百货商行改正,因情节较轻,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处理、告知等法定职责。

以上查明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衡阳市南岳区彬凯百货商行违法行为较轻且及时改正,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因此,被申请人回复的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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