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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府行复字[2024]06号

发布时间:2024-07-11 09:40:01 作者: 来源:nysfj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府行复字[2024]06


申请人:钟某,男,1990227日出生,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452428xxxxxxxx1010,电话:181xxxx2810

被申请人: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芙蓉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曹欣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2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12投诉举报衡阳市南岳区品博百货商行发布虚假广告,被申请人收到后于1227邮寄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于2024年2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商品照片;3、投诉举报信。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申请人举报衡阳市南岳区品博百货商行可能发布虚假广告,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举报衡阳市南岳区品博百货商行在网络平台涉及虚假宣传,经被申请人调查后发现,申请人所提供的该店铺的登记地址无人经营,该店铺的实际经营地址不明,其实际经营地址不在南岳,无法实地调查取证,电话联系被举报人核实相关涉嫌违法情况,被举报人同意立即整改下架违法宣传内容,同时退赔相关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故建议申请人向被投诉方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权,同时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拟决定对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3年12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邮寄的投诉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1227邮寄告知申请人相关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请人的理由与证据不足,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关于对钟某先生投诉举报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衡阳市南岳区品博百货商行购买一款男性保健品,收到商品食用后认为其涉嫌虚假宣传。遂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现场调查核实于2023年12月27日邮寄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为:经调查,南岳区品博百货商行属于网络销售,其商品经营地和生产地均不在南岳区所管辖区域,电话联系被举报人核实相关涉嫌违法情况,被举报人一直拒接电话,不配合我局进行处理。申请人不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查明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地址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检查其商品经营和生产地均不在南岳区所管辖区域被申请人无处理权限,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其发布的《关于对钟某先生投诉举报的回复》处理结果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钟某先生投诉举报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

                             20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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