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区财政局 文件 南岳区司法局 岳财政法(2020)1号
南岳区财政局 南岳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南岳区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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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南岳区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岳区财政局 南岳区司法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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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岳区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 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司法厅《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湘财政法{2019}2号),进一步强化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确认,对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予盾纠纷案件,以奖励的形式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适用于全区范围依法设立并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编号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派驻机构),或其推选、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主持或参与且成功调解的民间纠纷和其他社会矛盾纠纷。
第四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工作实行案件分类、以案定补、个案补贴奖励原则。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经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口头协议或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且按时录入如法网人民调解信息系统的案件。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还应按要求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
第六条 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并为纠纷化解做了大量工作,虽未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被成功引导到其他合法途径处置、未造成矛盾激化的复杂疑难和重大纠纷案件,且有相关调解记录案卷的,按管理权限,经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评审,可以酌情适用"以奖代补"。补助标准为按照不高于对应调解成功案件奖励标准酌情给予补贴。
第七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标准。
三、案件分类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情况,将矛盾纠纷分为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四类。
第九条 简单矛盾纠纷是指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口头调解后达成口头协议或即时履行协议的矛盾纠纷。简单矛盾纠纷,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且完成如法网上(台账)信息登记的,每件奖励50元。
第十条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人数较少,涉案金额较低,易发多发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轻微损害赔偿、侵权等领域,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如法网上录入并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150元。
第十一条 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矛盾纠纷:
1.涉案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2.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久调不结或调解成功后出现反复,可能导致事态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
4.按管理权限,经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调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如法网上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300元。
第十二条 重大矛盾纠纷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矛盾纠纷:
1.涉案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2.涉案人数3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纠纷;
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6.区级以上党委、政府督办或党政领导交办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7.按管理权限,经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调解重大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如法网上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800元;对于特别重大的矛盾纠纷,经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数额。
四、奖励申报、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各调解组织分别在6月25日、12月25日前对奖励对象受理、调处纠纷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按要求上报辖区司法所,由司法所进行审核、汇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将统计表上报基层法治建设股。基层法治建设股负责全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案件审核、汇总,以及数量和金额的统计。
第十四条 成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审核小组,由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组长负责"以奖代补"资金的审定。审核小组通过集中检查或者个别抽查的方式,对各调解组织申报的案件结合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湖南省如法网录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第十五条 "以奖代补"审核、发放每半年进行一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区司法局核定奖励金额后发放。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侵占或挪用。
第十六条 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况的,该案件不享受奖励资格:
1.因调处不及时激化民间矛盾纠纷,导致"民转刑"的;
2.因调处不当引起民间矛盾纠纷扩大,导致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因调处民间纠纷不力,引起越级上访的;
4.被人民法院撤销调解协议的;
5.因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权益损害,引发诉讼的。
6.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享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7.对弄虚作假、虚领冒领资金的行为要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