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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8 10:02:01 作者: 来源:南岳区司法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及行政执法中配合执法人员从事相关辅助性事务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本局聘用,协助执法人员在南岳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管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执法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 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城管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本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录选用协管员,招聘协管员的总数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管员的公开招考、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合同签订、工资及奖励核发等工作。局法规股负责组织协管员的学习培训,局督查组负责督查考核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考核为主,结合督查组督查。

第七条 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每月一考核、每半年一评比及末位淘汰制。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 新招聘的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执法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条 协管员的待遇按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基本工资。每月基本工资1350元。可按相应法律政策要求增长。

(二)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950元,按《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日常管理考核办法》确定。

(三)工龄工资。工作满一年后根据工作年限逐年增加50/月,满十年不再递增。

(四)工会福利。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并正式录用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加入工会,享受工会会员待遇。

(五)保险。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并正式录用,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相关保险,保险费由本局和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六)服装。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统一配发。

(七)假期。每年旅游旺季(5月至10月)每月非周末轮休两天,旅游淡季(11月至次年4月)每月非周末轮休四天。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协管员纳入日常管理考核范围,依照《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日常管理考核办法》对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行每月一考核,每半年一评比。

第十一条 每月对协管员当月的工作绩效、综合能力及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考核以协管员所在的中队和股室为主,与督查组督查相结合,局考核领导小组对扣分情况进行汇总和处置。同时建立协管员绩效考核登记表,将每月考核结果和排名情况计入其中。

第十二条 每半年对协管员进行一次评比,并实行末位淘汰制,以半年内每月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每半年结束时对扣分人员中扣分最多的进行淘汰。

第十三条 对工作落实不力,纪律松散,存在作风问题的协管员,依据《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督查考核项目及扣分细则》进行扣分,并对扣分人员进行全局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应加强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二)局法规股应不定期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协管员考勤工作具体由所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负责,机关抽调人员由所在股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局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 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与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与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局党组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局办公室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协管员,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一定加分或精神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核细则》的人员及行为,由局考核办按照扣分细则扣除相应分值并对违反人员进行全局通报批评。

(一)扣分达2分,由局党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责令整改;

(二)扣分达5分,由局党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整改;

(三)扣分达10分,将予以解聘。

(四)依据《考核细则》中具体扣分情况,协管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暂停发放12个月工龄工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人员扣8分。

第二十四条 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六)利用管理权、审批权等公权力吃拿、卡、要,收受红包礼金(品),以权谋私的情节严重的;

(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八)不服从局党组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五条 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且中途未离职的,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50/月,逐年递增,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将不按此规定增加工资。

第二十六条 协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参照南岳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管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12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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