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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岳环委〔2018〕4号)

发布时间:2018-06-25 11:15:00 作者: 来源:区环保局

 

南岳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岳环委〔20184

 

南岳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岳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机关和市管各单位:

《南岳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环委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岳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8516    


南岳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1号)以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衡政办函〔201744号)、《关于印发衡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函〔201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五大发展理念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立足衡阳区情,珍惜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优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建立科学普查体系,查清污染源状况,强化管理,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

二、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171231

时期资料:201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衡阳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产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企业名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结合已有统计数据,确定调查对象(单位)。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区、乡镇的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焚烧厂、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产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地址、规模(设计、实际)、工艺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产品生产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锰、锌、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调查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河蚌、鳖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渔药的生产厂家、品牌、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养殖排水情况。

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种类及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2)城乡居民能源结构及其使用和消耗情况;

    3)城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情况,包括位置、排水和水质(雨季、旱季);

    4)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情况。

    5)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和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省指导,市州、县市区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达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结合国民经济统计、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用登记、用水用电、行业普查和其他相关信息,核实、修正、补录和完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工业产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采样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等方法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源产生量和排放量。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并提供监测时段工况等相关数据。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常住人口基数和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关系,全面调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污染源单位主体,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全面清查、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查。

(二)组织机构

衡阳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项。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科室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配合普查工作。

区级普查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对乡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配合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的积极作用。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同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和工作机制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区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订和审查,按照部门职责(见附件)配合开展职责范围内普查对象的调查摸底、数据填报、审核把关、数据上报,协调和督促相应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是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2018年、2019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普查工作实施日汇总、周分析、月评估、季调度和年考核工作机制,按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要求,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和有关成员单位联席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级普查机构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上级普查办报送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工作进展和问题进行不定期通报。

  (四)普查培训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工作人员、普查员的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上级培训,并做好对乡镇街道普查人的培训指导工作。

    (五)宣传动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要根据不同的阶段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力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六、时间安排

  全区污染源普查包括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全面普查实施、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数据核查和总结发布等步骤,分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普查进度为准)。

  (一)准备阶段(20179—201712月)

  1、成立机构20179—10月)区政府明确区环委会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其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南岳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2、技术准备201710—11月)制定我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三年工作计划,转发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普查技术手册。

3、落实经费201710—11月)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4、宣传动员201711—12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组织召开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启动会,区污普办定期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联系和调度会议,进行具体部署、调度和落实,同时开展宣传报道活动,为全区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前期培训。委托第三方组织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员进行分级培训,根据普查工作开展的内容及时间安排相应的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6、清查建库。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组织区普查机构和区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上报上级普查办,国务院审定后,印发到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1—201812月)

    1、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组织开展全区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工作,20187月底前,各地完成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和初核。

2、数据质量控制。要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全程记录数据填报、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初核和审核过程,同步录入数据档案库。区普查办负责数据审核,对区内普查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接受上级普查办的随机抽查、定期督查和专项核查。

3、中期培训。组织普查办人员和普查员进行分级培训,根据省、市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参加省、市污染源普查培训班。

    4、上报数据库。合并、汇总南岳区数据库,结合抽查和审核结果,完善数据库质量,报市普查办。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1—20197月)

  1、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合理利用污染源信息系统及相关技术应用软件。

    2、总结报告编写及成果开发培训学习。参加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编写和专项专题普查成果汇编及开发利用培训班。

    3、成果汇编。组织编写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和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

    4、考核验收。组织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

5、总结表彰。区政府组织对全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选和表彰,积极推荐申报省、市先进集体和个人。

    6、公布普查结果。汇总、分析普查数据,形成总体报告,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七、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

经费主要用于:本区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设备(包括手持移动终端等),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属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普查工作量抽调一批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选调13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区普查办选调23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填报和指导填报辖区内污染源普查表。

以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并绘制分普查区域的示意图,作为摸底调查和普查登记的依据。

要按照污染源普查单位清查摸底方案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所有产业单位按普查小区进行逐一清查核对,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并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账,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二)保证质量

  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数据管理

普查办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技术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需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并事先报备上级普查机构审核。

    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单位或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依据,不与其总量减排挂钩,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四)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各部门普查职责

 


附件:

各部门普查职责

 

区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配合上级相关污染源调查工作。

区农办: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源、农业机械和渔船等污染源普查工作,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财政局:负责区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区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区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区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并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住建局:负责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房屋建筑和区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江、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江、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负责提供入河(江、湖)区政排污口名录、排水、水质监测等有关数据。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商务经科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做好餐饮行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区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区环委会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本部门和本地区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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