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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6 15:58:00 作者: 来源:南岳区环境保护局

 

 

 

 

岳政办发〔201760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市管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省环保厅关于尽快组织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434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衡政办函〔201744号)精神,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7年开展南岳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全区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区情调查,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区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南岳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底):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由南岳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第二次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南岳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五、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区财政要将本级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和落实,并分年度予以安排和落实,切实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普查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尽快把普查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实行一把手亲自抓,亲自安排部署。同时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成立机构,提供保障。一是加强对有关文件的学习,尽快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区环保局应成立污染源普查专门机构,落实办公条件和专职人员,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二是做细做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经费预算,提前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普查工作经费能够落实到位。

(三)做好分工,强化协作。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普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和指导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四)信息共享,保证质量。要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五)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广开渠道,做好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8

 

 

 

 

 

 

 

 

 

 

 

 

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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