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凤乡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9 17: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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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乡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
一、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有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不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作为批评、意见和建议办理。
二、代表提出的议案应一事一议。议案应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三、领衔提议案的代表,应当书面提出议案的草案,应邀联名提议案的代表应当认真研究议案起草的内容,可以提出意见,可以参加联名,也可以拒绝参加联名。参加联名的代表必须亲自签名。
四、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以及批评、意见和建议,一律使用大会印发的专用纸,并将标题、代表姓名、通讯地址等填写清楚,以便回复。
五、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交大会秘书处,超过截止时间的作为批评意见和建议处理。
六、代表提出的议案由议案组提出处理意见,大会主席团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七、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未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的代表可以向主席团要求撤回。
八、代表提出的议案及批评、意见和建议应是全乡人民关心的热点、难点及全乡的重大问题和事宜,以保证议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