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凤乡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开辟财源,严控支出,实行“政府当家,财政统管,民主理财,严格审批”的原则,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政府机关正常运转,达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的,使全乡财政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订如下制度:
第一条 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实行民主理财。
第二条 各项日常开支必须经书记、乡长同意后方可开支。
第三条 各项开支提前预算,做到收入有明细,支出有计划。
第四条 各项资金的拨付由财政所提前统计,经过乡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方可拨付,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严格审批程序,实行财政监督。
1、所有开支发票凭据需由经手人签字、注明用途、日期并提供相应附件;
2、分管领导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3、所有开支必须经分管财贸的党政领导审核、乡长批示方可报销,超过500元以上日常开支还需乡党委书记批示;
4、特殊情况个人借款必须经书记、乡长审批。
第六条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所有公务接待开支禁止签单。
2、来人来客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在食堂就餐,需要在外就餐的需经书记、乡长或分管领导同意,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陪同,原则上不发盒烟,按人平不超过30元、酒水不超过150元/瓶的标准接待。严禁接待与工作无关人员,严禁巧立名目,以接待为由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3、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按照省市确定的接待标准安排,执行协议价格。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其它人员安排标准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黄金周、节假日和黄道吉日的住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原则上不使用宾馆会议室。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回本单位报销。
4、遇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检查、考核等所需烟酒必须先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定好标准,由办公室列出清单与财政所统一购买,统一管理使用。
5、公务接待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公务接待经费必须控制在年初部门预算额度内。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审批单、接待清单及发票原件。每接待一批客人结算一次,不得将不同批次客人的接待费用混合结算。公务卡全面推行后,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
6、党政办公室应及时登记公务接待情况,详细登记接待时间、接待单位、接待人数、开支金额,以备各项检查。
第七条 公务车管理办法:
1、公务车运行费应严格预算;
2、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使用;
3、严格安全驾驶,杜绝违规违章;
4、党政办公室应按月对公务车运行情况进行登记,详细登记单月车辆公里数、单月油费、单月车辆维修费,以备各项检查。
第八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
1、差旅费应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报销,报销差旅费时应先如实填写出差下乡审批单,经乡长、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再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进行报销。
2、干部出差的各种原始发票应尽量保存。(1)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2)城市之间交通费按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3)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下乡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3、使用公务车出差的不报销公共汽车、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规定回单位报销;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食宿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规定回单位报销。
4、严格出差下乡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办公室应对单位出差情况分月进行登记备案。
5、报销依据严格按照岳财字[2014]51号文件规定,具体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九条 控制会议开支,本着“少开会、开短会”的原则简化会议程序,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需要用餐的,由办公室安排,统一在食堂就会议餐。
第十条 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严控办公场所空调运行时间,热天室温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由各分管领导将所需办公用品造就清单交办公室统一汇总,经主要领导审批之后,由办公室和财政所统一购买,分发使用。
第十二条 文印及档案管理办法:
按照上级无纸化和信息化办公和机关保密工作要求,工作资料由各站所或党政办自行打印,办公室统一复印。不得泄密资料内容,积极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办法:
各部门(含村)的收款收据一律由财政所管理。到财政所领票或开票时,要所长审核、签字同意后,票证管理员方可领票或开票。领票时,要求手续齐全;开票时,要求票据填写字迹清楚,数字真实,票面整洁。如有错开,一式几联保存完整,且注明“已作废”。各部门收到款项后,务必按要求时间存入财政结算户,不得做支、挪用。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其他收据,一经发现,视为违纪,全部收入归财政。
第十四条 坚持帐目日清月结,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各项开支及时报帐,当月发生业务当月结清。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