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凤乡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工作方案
各村、乡辖各单位:
根据上级相关会议精神和全区统一部署,按照《南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的通知》(岳安委〔2015〕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非法行为,坚决遏制各类烟花爆竹事故,乡党委、政府决定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大清剿行动(以下简称“清剿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红线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联合执法;有非必打,除非务尽”的原则,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二、清剿行动领导小组
总指挥:胡朝军
组 长:周建国
副组长:旷迎春
成 员:阳岳华 周国荣 李 燕 王晓兵
刘国清 雷水祥 左冬洋 周海清
周平国 刘春元 邵罗成
设立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旷迎春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电话:0734-5928600。
三、工作重点
(一)非法经营领域
1、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
2、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采购、销售和储存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和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或超量储存的;
3、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半成品、原辅材料的。
(二)非法储存领域
1、无审批手续、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的;
2、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将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的;
3、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的;
4、违法违规出租储存场所的。
(三)非法运输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原辅材料运输的;
2、非法违规承运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花爆竹原辅材料的;
3、将烟花爆竹混入普货运输的。
(四)非法燃放领域
1、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无审批手续从事烟花爆竹燃放业务的;
2、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3、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尤其是曾经有过非法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历史的村、户、人员等,各村要落实专人负责清理检查。严防其他地区退出经营人员转入我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四、工作步骤
“清剿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年1月15日前)动员部署。各村、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要在各村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深入各村组,做到“清剿行动”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2015年3月20日前)排查治理。1、划片排查:各包村干部要进驻各村,与各村负责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逐一进行排查。要建立台账,全面摸清非法经营储存和运输燃放等基本情况。同时,对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单位证照过期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能整改达标的,坚决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打击与教育:对排查出的非法经营储存和运输燃放对象,要迅速协调公安、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狠狠打击,切实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从快从严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彻底捣毁非法违法地下产业链。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人员和潜在非法经营、储存和运输燃放对象进行宣传教育,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行为。
第三阶段(2015年4月25日前)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村、乡属各单位根据清理出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名单向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备,明确监管责任,防止死灰复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乡属各单位要从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烟花爆竹“清剿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清剿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形成工作合力。村委会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信息报送,重点检查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是否过量,销售的烟花爆竹来源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非法渠道流入的烟花爆竹,是否存在禁止流入的烟花爆竹品种等,引导群众到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对查出的非法烟花爆竹,要坚决依法予以没收,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三)严厉打击整治。各村、乡属各单位在此次烟花爆竹“清剿行动”中,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实施严厉打击。要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经营整改和经停业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经营的有关人员,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龙凤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