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综合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树立综合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
第三条 综合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等。配套制式服装包括多功能夹克防寒大衣、连帽雨衣、皮鞋、帽子、标识等。
第四条 综合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保障、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综合执法人员因辞职、调离综合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等,不得着装,并收回制式服装。
第六条 综合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通常着制式服装。
(一)一般情况下,春秋季着茄克式执勤服,执勤服内着制式长袖衬衫或深色圆领的其他衣服;
(二)夏季着制式短袖衬衫或制式长袖衬衫;
(三)冬季着冬常服,寒冷时可外穿防寒服;
(四)重大活动、会议时,着春秋常服,制服内必须穿制式长袖衬衫,并系配发领带。
(五)景区内执勤,除着夹克式执勤外还应着制式反光马甲,城区夜间执勤,除着夹克式执勤外还应着制式反光马甲。雨天执勤,着制式连帽雨衣。
第七条 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二)按照相关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同制式佩戴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长发不得披散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综合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协管人员除外。
第八条 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制式帽子。着常服时戴大盖帽(女同志戴卷沿帽)。着夹克式执勤服时戴鸭舌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将制式帽子用左手托或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可以将制式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办公室时,制式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三)在紧急情况时,如拆除违法建设等执法行动时,应当戴制式钢盔。
第九条 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条 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嚼槟榔,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两名以上综合执法人员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二条 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综合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局办公室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局督查考核人员对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情况应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综合执法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督查考核细则扣分,拒不整改的,正式人员停职待岗,协管人员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