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我单位工作人员周文,于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3月27日连续旷工40天,期间我局多次催促周文返回单位上班无果。鉴于周文的旷工问题严重,且不服从管理安排,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经单位研究,并向区派驻纪检组和人社部门报备,决定于2018年3月27日解除与周文的聘用合同及人事关系,若周文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异议,或依法提起人事争议仲裁。
特此公示。
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