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乡村振兴局 文件
衡财农〔2021 〕566 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支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确保过渡期内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已调整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省 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 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衡阳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衡阳市乡村振兴局
2021 年11 月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衡阳市农业农村局 | |
衡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 2021 年11月1日印发 |
附件
衡阳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 过渡期内衡阳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 称市级财政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衡 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衔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 管理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 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财
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 〔2021 〕10 号)执行。
第四条 市级财政在过渡期内,应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保持总体稳定。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衔接资金预算安排、资金 分配方案审核报批与资金下达。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 金使用监管、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乡村振兴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安 排与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提、项目与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 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七条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应以任务因素为主、结合 相关基数及绩效要求进行测算后直接安排到项目。
第八条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市乡村振兴局 应在市人大批复市级财政衔接资金预算后 60日内,根据全年工 作任务,牵头各相关行业部门共同提出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计 划,商市财政局初核审定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应与中央、省级财政衔接资金 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支持市级健全防
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开展系统培训、监测、督查、治 理等工作,并对县(市)进行适当奖补。
2.支持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原扶贫车 间)、带动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的消费帮扶平台建设等实施以奖代补。
3.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其他相关支出。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支持试点村项目建设、市级考
核以奖代补,支持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 优质产业纳入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 括∶ 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安全饮水、无害化 卫生公厕、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公共基础照明、村组道路等小 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及设施,村级公益基础 设施管护、维修,乡村气化提升工程,乡村旅游项目等。教育、 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 持 。
3.支持市级乡村振兴联点帮扶村、示范创建村建设。
4.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民族村寨发展,支持东西部协作 省内对口帮扶项目建设。
5.支持乡村振兴相关规划编制、信息系统建设、培训、考核、 督查、宣传等工作,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绩效考核以奖代补。
6.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符合中央、省、市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条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 于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但不 限于∶ 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和城市扶贫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搬迁规划内债务按有关规 定 执 行 。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应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 示范创建村予以倾斜支持,同时兼顾支持其他村(原非贫困村) 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市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 理,下达到县(市)区的市级衔接资金原则上应按程序进入项 目库,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 除需在年底据实结算或"以奖代补"的项目以外,市级财政衔接 资金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拟定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各县(市) 区、部门要加快衔接资金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 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同时遵循《中央财政衔 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衡阳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衡财农〔2017〕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