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区财税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区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区财政总决算。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情况。组织拟订区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三)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承担门票监制与管理工作;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指导和监督区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区本级财政银行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管理,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拟订区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的风险预警评估、风险应急处置;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区本级政府投融资公司的财务监管;组织实施存量政府债务置换;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六)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资产评估工作。拟订需要区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承担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监管工作。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国有资本经营工作。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八)负责财政支出管理。办理和监督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管理。
(九)负责社保资金(基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审核汇总编报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的财源建设工作。负责拟订财源建设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实施中长期财源建设发展规划。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 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