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案件名称 |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执法机关 | 南岳区发展和改革局 |
案件文号 | 岳发改行罚[2019]01号 |
执法对象 | 衡阳市南岳区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违 法 事 项 | 经查,南岳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二期)施工项目由南岳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于2017年9月27日在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0月11日与第一中标人衡阳市南岳区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上述行为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目前,该项目已完工。衡阳市南岳区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之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处 理 结 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取千分之二处以罚款贰万零贰佰叁拾陆元。由于工程已完工,不再重新提交履约保证金。被处罚人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交纳了罚款20236元(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2513829252)。 |
执法人员 | 罗玲、胡依琼 |
结案时间 | 2019年8月17日 |
案件名称 |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执法机关 | 南岳区发展和改革局 |
案件文号 | 岳发改行罚[2019]02号 |
执法对象 | 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违 法 事 项 | 经查,南岳古镇景区提质改造项目南街临街门面穿衣戴帽施工、公房及部分景观节点改造项目由南岳区住建局于2017年8月在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9月1日与一标段中标人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单项金额为2880299.83元的施工合同,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上述行为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目前,该项目已完工。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之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处 理 结 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取千分之二处以罚款伍仟柒佰陆拾壹元整。由于工程已完工,不再重新提交履约保证金。被处罚人于2019年8月15日依法交纳了罚款5761元(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2513829279)。 |
执法人员 | 罗玲、胡依琼 |
结案时间 | 2019年8月16日 |
案件名称 |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执法机关 | 南岳区发展和改革局 |
案件文号 | 岳发改行罚[2019]03号 |
执法对象 | 衡阳市南岳正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违 法 事 项 | 经查,南岳古镇景区提质改造项目南街临街门面穿衣戴帽施工、公房及部分景观节点改造项目由南岳区住建局于2017年8月在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9月1日与二标段中标人衡阳市南岳正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单项金额为6554318.02元的施工合同,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上述行为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目前,该项目已完工。衡阳市南岳正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之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处 理 结 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取千分之二处以罚款壹万叁仟壹佰零玖元整。由于工程已完工,不再重新提交履约保证金。被处罚人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交纳了罚款13109元(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2513829295)。 |
执法人员 | 罗玲、胡依琼 |
结案时间 | 2019年8月31日 |
案件名称 |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执法机关 | 南岳区发展和改革局 |
案件文号 | 岳发改行罚[2019]02号 |
执法对象 | 湖南省东汇建设有限公司 |
违 法 事 项 | 经查,南岳和顺小区公租房配套工程由南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房产处)于2017年9月6日在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9月21日与第一中标人湖南省东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上述行为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目前,该项目已完工。湖南省东汇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之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处理结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取千分之二处以罚款陆仟壹佰玖拾肆元整。由于工程已完工,不再重新提交履约保证金。被处罚人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交纳了罚款6194元(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2513829244)。 |
执法人员 | 罗玲、胡依琼 |
结案时间 | 2019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