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
组 长:郭继放
副组长:胡书正、唐建平、文泽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指挥中心),成员由保密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一事一审”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分局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分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局长胡书正同志为保密审查工作的被授权领导。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县局确定的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和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公安工作信息。
(一) 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二) 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
过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工作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可能影响案(事)件侦查活动开展或者侵害
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发布公安政务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保密委员会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经由信息产生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后公开。
(四)分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五)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书面征得其他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不予公开范围不能确定的,经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县局保密委员会确定该事项是否涉密,申请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 说明不能确定密级原因的申请材料;
(三) 认为确定密级工作应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申请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答复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属于主动公开的公安政务信息,及时交由主办部门予以公开;对于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的政务信息,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主办部门履行解密手续,经过保密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分局保密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果要有文字记载并保存备查,承办单位应向制发部门提供同意公开的审批意见,一经报出即视为报送单位审查同意公开。
第十四条 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信息的部门应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并定期开展网站保密大检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的行政公文在制发过程中,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确定不属涉密范围、且属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由分局保密委员会履行保密审批程序,报经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公开。
第十六条 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公安内部情况、信息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属于警务工作秘密;上级机关制发的公文、上级政府其他工作信息不属县局管理范围,均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分局保密部门要经常开展有关保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保密领域的监督检查;公安网监部门要做好有关网上违规行为监控、认定和查处的配合工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导致政府信息审查不严、内容泄密、或未经审核擅自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等问题,由分局保密委员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办事人依规定给予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分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2016 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