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行政许可制度,对其办理的行政许可负责,局纪检监察部门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各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公安部《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三、工作要求、方法
1、实施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的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日常或年度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或年度监督检查,督促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
2、实施行政许可日常或年度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允许公众查询。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信、来访、公开电话、电子邮件及向我局公开举报箱投放材料等形式,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向我局进行检举和投诉。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有关违反从事公安行政许可事项的,我局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有关人员,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人利益。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申诉。
7、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四、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对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做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错误行政许可,使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追究。
有下列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或未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8、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9、实施或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其他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区分认定。
1、由于经办人渎职、失职致使审核人作出错误认定的,经办人为过错责任人;
2、由于审核人员的主观原因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误,审核人为过错责任人;
3、负责审核、批准的人员对发生的过错,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经办人与审核、批准的人员为共同过错责任人;
4、经集体讨论、会审作出的错误行政许可行为的,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参与人为共同过错责任人。
(三)追究形式
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2、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减发或者停发岗位补贴和奖金;
4、调离原岗位;
5、给予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行政许可过错导致我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提出申诉。经复查后,视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结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