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2]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报帐范围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通过县市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都必须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封闭运行,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二、报帐主体
1、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帐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村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报账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报帐前应签订好项目合同书。
2、凡5万元以上的单项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一定工程资质要求,凡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公开招投标。
三、报帐程序
先规划后动工再报帐。项目启动前由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到村实地规划,村必须在动工前、动工后拍好相片。
(一)对未完工项目的报帐:项目动工后,报账人可预拨启动资金,额度为30%—50%。
(二)对已完工项目的报帐: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可报帐90%(10%作质量保证金)。
四、报帐凭据
(一)项目报账必须提供以下凭据:
1、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申请书(附表一);
2、资金预算书表(附表二);
3、项目合同书(组织村民施工的项目上报村民户主代表会等会议对项目建设所作的决议书);
4、工程完工验收单(附表三);
5、费用汇总表(附表四);
6、项目建设前后照片及文字说明(附表五);
7,发票复印件(正规国、地税发票,正面有经手人签字、村民理财小组签章、村主任或书记签字)等。
8、到乡镇财政所开票,或开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交款单位:县扶贫办;收款项目:*村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二)资金支付:上述原始凭证经县市区扶贫办汇总后报县市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然后交国库集中收付核算局审核,实行银行转帐支付。
(三)其它:以上表格和文字资料均用A4纸张,发票提供原件审核,经审核复印留档后返回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帐务处理。
五、资金管理
1、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2、扶贫项目实施中需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
3、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差旅费及行政事业机构经费、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弥补工作经费支出缺口;大中型基建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
4、项目完工报帐后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2万元以上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完工后,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简易公示牌。公示牌规格为:0.6米高、0.4米宽,黑底红字。公示牌上标明:*村*组***工程,财政扶贫项目 (* 万元);落款为:**县扶贫办,**年*月。
5、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1]93号文件)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扶贫资金中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以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部拨付给实施单位,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书或项目实施责任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6、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依法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衡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