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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本级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7 17:27:00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农村能源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能源建设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湖南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能源建设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农业公共服务资金中用于农村能源推广的资金和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农村能源建设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资金对项目的扶持主要采取“政府引导、农民主体,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在三年内不重复安排。

第五条  农村能源建设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村能源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五个城区农村沼气建设、秸杆能源化、太阳能和节煤省柴灶推广、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及其他新能源推广项目,农村能源业务培训。

    第三章    申报、分配、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市能源办根据市财政年度预算要求,下发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项目申报通知(附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表、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项目汇总表),各区农村能源办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资金申报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八条  区农村能源办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项目审查汇总后,以区农村能源办(农林局)正式文件向市农村能源办提出本年度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市农村能源办对上报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条  市农村能源办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市农村能源办负责,产品由市农村能源办通过政府采购统一购买。各区自主组织实施的项目,产品配置不得低于市里采购标准,产品醒目位置必须标注市里规定标识。

第十一条  农村能源建设资金必须待项目竣工,经市农村能源办、市财政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

第十二条   区农村能源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要按规定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评审制度、公示制度、项目法人制度、质量监理制度、绩效评价制度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第四章    项目检查及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正常运行一个月后,工程承建方首先向区农村能源办、区财政申请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各区向市农村能源办、市财政局报告,市农村能源办、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纳入农村能源建设资金补助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市农村能源办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农村能源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追缴扣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项目资格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资金予以追缴。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农村能源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要纳入预算绩效评价范围,对项目不能如期竣工、支出进度缓慢、预期效益目标不能实现的,市农村能源办将会同市财政根据评价结果对有关项目的资金给予核减或收回,并作为对下年度同类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执行

 

 

 

 

 

 

 

 

附件1

 

 

 

 

 

衡阳市本级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项目类别(1-2

 

项目具体名   

 

项目实施地点

 

申请财政补助金额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期

 

项目资金总规模与资金来源:

项目中财政重点支持的环节、主要建设的内容:

项目实施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预期效益等: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意见:

 

(盖章)年     

 

项目论证结论(由行业专家填列)

                                                                                        

(签名)                                                                                                        

               

注:项目类别为1.农业公共服务资金,2.专项服务类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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