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站、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办(局)制定了《南岳区农办(农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办(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岳区农办(农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岳区农办(农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明确责任,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农业、畜牧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遵循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公开透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各项目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项目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 (二)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责任制。各专项资金与农业基建项目,按职责分工专人经办,由分管领导负总责,股站长负主责。 (三)专项资金开支审批权限及程序:专项资金开支由各业务股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进度拨付建议报分管领导,专项工作分管领导具体审核把关并报局长审批,最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专项资金报帐审批程序:经办人提出拨付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报帐资料-会计审核票据-局长审批-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出纳转账。 (四)各业务股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做好相应的归档存档工作,要求一项一档,如:项目申报、预算、招投标、验收、结算、支付、自查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照片、影视音像等资料文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项目的日常检查、总结等工作,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台帐。财务人员应建立专项资金明细帐,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情况以表格形式反映给相关领导人。 (五)专项资金报帐严格按各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如农业专项资金按照湘财农[2006]22号《〈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资金使用与管理。现代农业项目资金根据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养殖业资金根据湘牧渔计[2012]224号《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养殖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进行使用与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帐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使用与管理。农村能源专项资金根据《湖南省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与管理等。 (六)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组织自查验收。与其他单位联合实施或监管的项目,应同时有其他单位经办人和本单位经办人的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方能办理相关财务支出手续。需要招投标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资金拨付一般要有计划书、合同、进度表、资金拨付申请表、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证金比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等才能办理相关财务支出手续。单位财务要及时向各项目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当年不能完成的专项工作,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项目工作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单位会计审核票据的真实有效性,分管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出纳填制有关报帐凭证后通过银行转 账办理相关专项付款业务。转 账帐户名必须与报销单位或个人名称一致。 第五条 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对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业务经费开支原始凭据,内容必须合法、完整。手写发票签章字迹清晰,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合法、完整,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